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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的检查协助义务

  • 日期:2018-08-02 17:23:30

亲子鉴定的检查协助义务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当事人在对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执时,往往均有赖于DNA亲子鉴定加以辨别,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纷争审判事务当中引用科学的鉴定意见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事实情况真伪不明的状态,也可有效减少乃至避免法官因滥用自由裁量权及不当推定错误的裁判而对当事人以及相关案外第三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因此,在亲子关系纷争当中,亲子鉴定的申请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法院亦强烈要求诉讼关系人对于法院责令的亲子鉴定要求务必遵照执行。然而,对于被要求协助检查的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当事人而言,随着亲子鉴定技术的不断发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亦日益精准那么鉴定意见无疑越来越成为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决定性、关键性证据,因此,他们拒绝协助检查的情形也时常发生。如前所述,在亲子鉴定过程当中,DNA样本提取和分析与人的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在相关当事人自愿提供DNA样本的前提下,其正当性毋庸置疑。但是,在相关当事人不愿意提供样本时,法院命令其提供样本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由此,法院在审理亲子关系纷争时,是否可以为查明生物性亲子关系采取强制手段以及运用何种强制手段对相关关系人进行抽血检查即成为我们在研究亲子鉴定问题过程中亟待解决的课题


法院责令当事人或第三人配合采取或提供血液以进行亲子鉴定时,当事人或诉讼当事人对由此所产生的义务,我们称作检查的协助义务,该项义务的性质就诉讼程序上对于亲子关系血缘事项,以鉴定人基于其特有的知识所陈述的意见作为证据而言,理应属于证据方法中的鉴定,但就当事人或诉讼当事人接受法院的命令前去鉴定机构提供血液作为检验而言,则应属于勘验。因此,亲子关系纷争当中的检查协助义务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尚有待推敲。鉴于其确定身份关系的高度公益性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强烈要求,笔者倾向于协助亲子鉴定的义务性应高于一般性义务,当事人或诉讼当事人不得援引诉讼中关于拒绝勘验的正当事由拒绝协助亲子关系血缘鉴定。